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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趣网 > 历史军事 > 大宋圣天子 > 第383章 江南之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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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监察组成员和安民实业管理层在经过严格的搜身程序后,缓缓地踏入了这座原属江南省衙下属的对外招待所。这座招待所虽然外表并不起眼,但它却承载着一段重要的历史使命——大宋帝国江南国之系统改革的启动仪式即将在这里举行。

这场改革注定将在帝国的政治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它不仅关系到江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更涉及到整个大宋帝国的政治格局和未来走向。

李振峰,作为原属大宋帝国江南省官衙隶属官办企业安民实业管理层的法务顾问,受委托出任安民实业的律政工作者。他肩负着重要的责任,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尽最大努力为安民实业在这场江南国资改革运动中争取利益。

李振峰深知自己的任务艰巨,但他毫不退缩。他相信,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一定能够为安民实业争取到应有的权益,同时也为这场改革的顺利推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大宋帝国中枢部门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了应急及改革程序。特别监察组如同一股旋风般入驻国资系统,他们肩负着重新审视江南国资体系的重任,并展开全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为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专业性,特别监察组不惜重金聘请了一批经验丰富的职业律政工作者。这些律政精英们将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敏锐洞察力,深入挖掘江南国资体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这一举措不仅是帝国在法治建设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更是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政治性改革。它将对江南国资系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在帝国政治历史上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记。

与此同时,皇家事务所虽然并未直接参与此次改革,但他们始终保持着高度的关注。他们密切注视着谈判的进展以及相关事宜的动态,随时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当双方谈判代表步入会场时,气氛显得有些凝重。各自的武装力量则在会场外的警戒区外严阵以待,他们的存在既是一种威慑,也是对局势恶化的一种预防措施。一旦谈判局势失控,发展到特殊程度,这些武装力量将果断采取行动,确保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特别监察组组长正准备开口,他清了清嗓子,然后说道:“在大宋帝国英明神武的赵宇皇帝……”然而,他的话还没有说完,就被李振峰毫不客气地打断了。

李振峰一脸严肃地看着特别监察组组长,毫不掩饰自己的不满。他直接说道:“大宋帝国宪法章程明确规定,大宋帝国是以世界大同观理论为指导核心,坚持帝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民众利益为第一要务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中央已经多次强调,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神化行为。而吴组长您竟然还用这种明显带有个人神话色彩的开场白,这完全违背了帝国的规定!”

李振峰的声音铿锵有力,让人无法忽视。他继续说道:“仅仅因为这一点,我就有权要求吴组长您不再参与特别监察组的工作。我们作为特别监察组的成员,应该严格遵守帝国的法律法规,维护帝国的尊严和公正。”

李振峰一开场就给人一种惊艳的感觉,仿佛他手中握着一张王牌,让人不禁为之惊叹。然而,这其实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吴组长。一个体系的建设,从系统性到制度性,再到思维体系的转变,这绝非是短时间内可以一蹴而就的事情。

以晚婚政策为例,帝国在早年就通过内导部的数据详细阐述了近亲结婚和过早成婚所带来的危害。在国家层面上,早已下达了行政命令,明确规定血亲之间不得成亲,并且将成亲的年龄直接设定为现在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然而,即使到了今天,在某些地区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法回避。

更不用说法治体系的建设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其本质上的难度要比实施晚婚政策困难百倍。这不仅需要时间的沉淀,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逐步推进。而且,法治体系的建设至今也不过才几十年的时间,要想达到完善的程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这需要我们耐心地按照时间的推移去慢慢煎熬、去逐步推广,如此这般,才能逐渐实现从行政命令到思维转变的过程。要知道,这绝对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轻易完成的事情啊!您看,即便是处理合同纠纷这样的事情,我们依然还是要依靠权威性的淘金储备来解决,为了防止相关权利受到侵害,还专门设立了中介事务来进行管理。不仅如此,为了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我们甚至还需要通过皇权的背书来加以保障呢!

工作者从政法学院毕业后,本应像其他毕业生一样,面临着就业的难题。然而,由于当时帝国的司法律政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很多情况下仍然依赖行政命令来处理案件。

在这种背景下,除了一些特殊案件,如王苏案、许明君案以及吉平食品公司的案子(其中除了第一个案子外,其他案子都是通过行政命令推动解决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途径),律政工作者的就业市场并不景气。

因此,如果不将这些律政工作者吸收进皇家律政服务中心和公诉单位,他们很可能会面临失业的困境,甚至可能会因为没有收入而饿肚子。

李振峰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果断地使出了这一招。他的这一举动,可以说是打了那些律政工作者一个措手不及。毕竟,在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能够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特别监察组的律政代表徐明堂可不是好惹的角色,他思维敏捷,反应迅速,当即开口回应道:“李律政所言极是,这确实是帝国新修订宪法的内容。根据大宋帝国中枢司法部门提供的材料来看,新法调整实施规定中,明确设定了十到二十五年的缓冲期。在此期间内,若以新法判决为主导,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或否决旧法章程。也就是说,在这个缓冲期内,旧法章程的内容将会被重新审视和处置。”

法律的改革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就像第一代专利法的废止与第二代专利法的运营之间,必然存在一个缓冲期。这是因为法律的变动如果过于剧烈、过于仓促,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李振峰对这一点心知肚明,他心里就像有一面明镜一样,对法律改革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他当然清楚自己为什么要在会议一开始就引用法律条文。实际上,他这么做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想把这场会议的讨论焦点引到一个特定的方向上去,那就是纯粹的法律问题。

这么做有两个好处。其一,这可以给与会者来个出其不意,让他们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进入到一个全新的讨论领域。其二,这也是非常必要的。要知道,在国内,包括那些体制内的官员们,对于司法观念的理解和认识还远远不够完善。他们往往还停留在过去的那一套做法上,对于新的法律规定和理念知之甚少。

李振峰觉得,自己有责任给这些人提个醒,让他们意识到时代已经变了,不能再继续沿用旧有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虽然他这一代人可能注定会成为下一代人的垫脚石,但只要能给后世多留下一些宝贵的遗产,那也算是值得了。

李振峰和徐明堂无疑都是绝顶聪明之人,他们深知当前帝国的体制尚未完全步入法制时代。在这个阶段,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仍然是依靠行政命令以及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系统。

此次他们之间的交流,与其说是一场法律层面的谈判和接洽,倒不如说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一场博弈。只不过,这一切都被披上了一层法律的外衣。

之所以在一开始就引用法律章程,原因有二。其一,这是向外界传递一个重要信号:帝国的司法系统改革已经取得了新的进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其二,江南国资系统的改革并非仅仅局限于国资系统本身,它实际上涉及到政治体制和系统性转型等更为深层次的问题。这场改革的成败至关重要,一旦失败,后果不堪设想。

然而,作为身处这个时代的人,李振峰和徐明堂都有着清醒的认识和觉悟。他们明白,自己很可能会成为这场改革的牺牲品。但即便如此,他们依然决定勇往直前,为后人留下一些宝贵的经验和财富。

特别监察组在众人面前郑重地展示了大宋帝国中枢部门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详细地阐述了江南国资系统改革的背景和目的。据资料显示,此次改革是中枢部门基于国家战略层面的考量以及政治需要而推动的一项重要举措。

改革的目标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实施过程中,中枢部门严格遵循法律章程,确保改革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这一改革举措不仅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也得到了广大民众的支持和认可。

然而,李振峰却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他坚决认为大宋帝国宪法才是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因此,他对中枢部门的行为提出了质疑,并要求对特别监察组及中枢文件进行全面审议,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宪行为。

李振峰的观点引起了现场的一阵骚动,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这次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一些人支持李振峰的主张,认为宪法的尊严必须得到维护;而另一些人则对李振峰的质疑表示不满,认为他是在故意制造麻烦。

面对各方的争议,特别监察组表示将积极配合审议工作,以证明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他们也强调,改革的初衷是为了国家的长远发展,绝不存在任何违宪行为。

此话一出,完全愣住了,徐明堂和特别监察组开会讨论之后,同意进行检查。不过,根据帝国回避制度,政府体制的公诉律政工作单位以及李振峰个人肯定是要回避对相关文件的审核和审议工作。

东方共同体衙门法律研究部门是国际性组织,非与大宋帝国官方没有直接联络和隶属关系东方共同体衙门法律研究部门是国际性组织,非与大宋帝国官方没有直接联络和隶属关系,与李振峰个人也没有私人往来。因此,双方一致同意,由共同体研究部门对中央出示的相关文件进行司法检查,检查是否有违宪。

研究部门实际上和帝国司法系统师出同门,只不过由于帝国对外战略需要,他们多数都是联合国籍研究部门,主要是审理的是跨国案件以及涉及诸多方面的案子,比如说一个犯人在多个连成员国犯案,但是各国对于这个案案子的判决还不一样,这种有争议的地方需要研究部门去破获。

而双方是通过聘请研究部门所属的政策研究理论部门,而不是实际的法庭部门。大宋帝国作为东方扛把子,实际上相当于隐形的太上皇,只不过是帝国战略层面的需要,不玩传统的开疆扩土。

随着联合法院工作组的注入,开始对中央文件进行司法合法性审查后,引起了轩然大波。

大宋帝国皇家事务所江南办事处内,赵宇听到李振峰要求检查文件是否违宪的时候,不由得一愣。这小子有股狠劲,即便失败,就这手操作,国资改革就会留浓墨重彩的一笔。司法概念可以大大的深入人心喽。中枢那边的人估计得气炸了?

大宋帝国京师中枢衙门,几个极品的上等砚台被砸坏。吴继鹏,这是要搞什么?中央给他的任务,他就是这样完成的,还有那个李振峰,他要整什么幺蛾子?怎么把问题搞得越来越复杂了?

因为文件是否违背宪政规定,他们自己都不能确定这玩意儿,平常又不审议帝国核心战略层,虽然一直有司法体系建设这玩意儿,但是一个东西的推广又不是中央一纸调令就可以完成的事业,需要花时间适应的,所以如如果真的进行审查,文件是不是有没有违宪,他们自己都不能确定。

经过小半个月的文件,宪法体系审查审罚基本过关,但存在三处违宪行为,引起轩然大波。

大宋帝国京师中枢部门不推卸,不装傻,不卖疯,主动承认错误,承认这是帝国司法体系改革中的不足之处,并立即收回监察组文件。在有关部门全面公开下,研究新的政策,研究方向。

仅凭这一点,无论国资改革有没有成型,就算没有白改改革。

中枢部门做出这个决定,其实也是面临着巨大压力,前面的吉品食品公司啊,企管部借着具有如果企业具备垄断一个行业的能力,为防止恶意加价导致市场混乱,一旦具备垄断行业能力,企管部可以强制收购,虽然早期是起到了维稳市场的作用,但是后期也出现了问题。

吉平食品公司案,判决之后,影响是上千家企业集中诉讼及企管部依靠这条行政命令胡作非为。中枢部门如果承认特别监察组文件存在违宪,那么帝国之前提出的种种文件估计都得打回重审。

赵宇对这点早有预料,并且做好了心理预估,否则在李振峰提出要求,对文件进行是否违宪审议的时候就会出场。中枢必须学会自主处理问题,同时也算是一个惊喜,他自己本人在确定司法建设体系之后,非必要情况下也是一直执行的流程系统。除了东辽大案,涉及鸦片确实走了特殊手段外,其他的也都是该走流程,走流程,该用法治用法治。

中央会议上也是几次强调要求走司法体系,搞司法建设,但是这种思维和潜意识里的行为不是强制修正就能搞出来的,只能慢慢靠时间。这次事件算是给中枢提个醒,以后文件要加强法律体系审查,不要搞出违宪的烂摊子事来。至于文件回流嘛,是必须要承担的历史责任,特殊时期的特殊制度,到了新的时期就要重新审视和看待。当然,早期特殊集权时期的一些文件,本质上是依靠君主权威强制推行下去的,这东西是历史遗留问题,不追究相关资料和内部看法吗?我需要留到百年之后在进行解读的。

这些文件嘛,是特殊时期赵宇本身在集权时代,也就是依靠个人权威和取决于个人的时代,不得已通过这种方式完成了系统性集权,算是每体制集权和制度集权打下了基础,本质上,这些特殊时期的政策文件是人治时代最后的产物,因为这些文件提出的时候,帝国还没有进入司法建设内部文件,还没有提出向人治转法制的建设方案。所以不和中枢的那些历史遗留物门店一样,本质上就是特殊时期的产物选择。百年后解读,主要是防止评价。

赵宇和陈棠江他们的评价估计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吹捧期,什么英明神武啊,什么什么什么什么的,总之什么词好就用什么。

第二阶段就是完全否定期,这个时期由于政治上需要评价会一落千丈,甚至到历史最低。

第三阶段就是客观题,这一时期政治需要就已经没有可以客观理性的看待过去的政治做出合理而又客观的评价,既承认其功绩和历史进步性,也要承认其改革中的不足之处,以及在当时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抉择,本质上防的是这个。

赵宇本人搞的文件,多半是人治时期的,当时帝国还没有提出法制建设和相关转型,所以就不存在违宪这东西。

中枢部门不得不启用大量律政工作者,开始对原有文件进行相关审议工作,该改的改,该处理的处理,同时还要设立常设部门,防止以后中输出的文件违背法律,被别人抓住痛脚。

一名律政工作者提到,法律的作用是照顾大部分人的利益,小部分人的利益可能难以照顾到。在传统的人治时代,官员的提拔,晋升与贬,很大程度上依靠上官和天子的喜好,天子看他所长的算看的顺眼,给他提过,看他长你不搭理,瞅他嘀咕,恶心,就能给他贬官。

这是传统时代的弊病。进入法制时代以后,这种影响不可能完全消除,这是肯定的,但是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相关的东西,所以法律不是维护正义的,而是一种进步的制度和体系。

象征的案件设立是颇有意义的。一名政法研究家在话中提到,一个人哪怕犯了错,到什么程度?人人憎恨,恨不得杀而诛之,但是对不起他犯的事情,现有法律章程中没有提到这点,他就只能是无罪的,这个时候只能通过国家的法制机器进行快速的法律修正和修改,将他的犯错行为纳入违法体系中,才可以实行。

因此,法律体系的建设是为了代替落后的人治时代,将章程化提出理念,这是中枢被迫倒逼加设律政工作,本质上就是时代的进步和历史的进步。

国资改革不愧是饱受国内外关注,还没有进入正式的改革范围,就已开出了王炸帝国司法体系独立性本来就高。为了建设司法系统内部招收自主,监察自主,人才选拔和晋升自主,除非体系内出现大问题,否则帝国的监察部门是不会进入司法系统的。这次改革就已经开出了一个先河司法系统的独立性,使它可以有能力和底气不鸟中枢判决,直接以帝国法律章程为工具,为中枢的直属部门,改为中枢的合作和监管方。中枢一旦出现违宪和违法行为,三法系统可以立即进入主。

不过目前还处于人才储备阶段,以律政工作者现部分律政工作者还没有流入市场,因此确实没有这个必要。帝国的司法体系还没有深入人心,这半是靠行政命令推行,不此客观来说,律政工作者是没有什么工作空间需要承接传统的讼师业务。

帝国政法系统几乎高层都是政法院出身,这是为了统一化等。这次改革成功之后,可能就要设立几个机构,就跟国立学府这种标准化学府建设一样,国立学府做出了成绩,然后西宁和东辽两个学府就开始上马,防止政法系统师出同门造成的内部独权系统。

扯远了,监察组得到新进的文件之后,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二次审议,确定没有违宪和违法行为之后。

国资改革进入第二阶段,谈判阶段,安民实业主营的是传统业务。属于是六万五千家官办企业中,经营系统还算是不错的良性资产。

谈判阶段倒没有什么好说的,资产的估价审议要重新进行。中央在早年对地方官办企业扶持力度相当大,税收基本上是几年,几年,十几年的免税,包括官衙可以公开做保,在有关单位拿到免息贷款,并且还款日期相当的哇,时间相当的长,包括什么政策呀,审批呀以及人才引进中央有关部门,都是大力支持的固定资产好说,但是这些隐形的福利资产是很难搞出来的。

双方洽谈之后,安民实业改革体系算是顺利完成。一方面,其政治影响颇深,另一方面,也为江南国资系统改革提供一个冒版称为安民模式,国资系统改革全部仿照安民系统。

安民实业的改革只是一个特例。接下来,江南国资系统改革才进入深水期,腥风血雨正式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