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七章?调解之策
题解:《孙子?谋攻篇》云:“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此为孙武论兵之至境,意蕴深邃,彰明以和为贵、止戈息争之理。不费兵戎、不耗府库,而能解嫌释怨、安序凝人,此乃谋事、治国、安边之上善之策。其义非独用于疆场止乱,更贯穿边境互市纠纷调解之始终,为解纷、维序、睦谊之核心纲领,明调解之旨、定处置之则、立化解之法,使调解工作依理循情而行。
边境互市,为蒙汉诸族通利融情、睦邻安边之枢要。其地居两族之交,商贩辐辏,交易繁盛,利益交错,习俗各异,言语有隔,诉求多元,纠纷之起,在所难免。若无规范调解之制、公允处置之策,无专职司职之人、严明惩戒之规,则小隙必成大怨,微争渐次升级,私斗滋生,既扰互市之序,断商贸之路,又损蒙汉世谊,终摇边地安基 —— 此为本策立策之初心,亦为护互市、安边民、促相融、固疆土之必然。
互市纠纷之源起
边境互市之兴,系于和睦;和睦之基,在于息争。互市为蒙汉诸族物资融通、情感交汇之所,交易品类繁多,上涉粮食、布帛、茶叶、农具等民生必需,下及皮毛、畜牧、器皿、药材等各族特产;往来者众,有内地商贩、蒙古牧人、卫所士卒、边地百姓,族群不同,习俗有别,诉求多元,立场各异。纠纷之起,多缘于此,究其根源,约有五类:
一曰定价之歧。买卖双方各执一词,内地商贩重成本盈亏,蒙古牧人重等价交易,互不相让,终致争执。
二曰计量之偏。短斤少两,致一方利损,甚者疑对方蓄意欺诈,怨怼遂生。
三曰品质之违。货不符约,以次充好,背交易之信,引发信任危机。
四曰履约之失。一方爽约,拖欠物资,使另一方权益受损。
五曰习俗言语之隔。偶生误会,未能速解,渐成嫌隙,终酿纷争。
此类纠纷,看似琐碎,实关乎互市之序、诸族之谊,更系边地长治久安之基。若不及时调解、规范处置,任其滋蔓,小则买卖争执,阻塞交易,损互市生机;大则激成私斗,引发族群对立,破蒙汉和睦之局,损互市公信,使商贩军民避之,坏各族共生之态,背互市通利惠民、睦邻安边之旨,甚者动摇边地统治,滋生边患,致兵戈复起,民不聊生,此皆非各方所愿。
调解之要旨
调解之举,非偏袒敷衍,亦非息事塞责,更非强权强迫,乃践 “不战而屈人之兵” 之理,以和止争,以理服人,以情化怨,以义凝心,兼顾法理情理、公平包容。其要旨在于解矛盾、弥嫌隙,顾双方权益,尊蒙汉习俗,秉公平公正之则,依理循情而断,使纠纷皆能于情理法相融中妥善化解,不留后患,不生新隙。既守规制公允,又顾情谊人心,护互市交易之境,增蒙汉守望之情,使互市成通利融情、睦邻安边之纽带,为靖边固境、各族共生共荣之基。
调解宗旨
互市纠纷调解之要,首在明宗旨、定初心,宗旨不明则方向失准,初心不守则施策无凭,终致偏袒不公、矛盾激化,违背孙武“不战而屈人之兵”之至理,损害蒙汉两族情谊与互市正常秩序,得不偿失。调解宗旨,核心在“和为贵、止纷争、公为先、融习俗”八字箴言,四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贯穿调解工作全流程、各环节,既是调解工作的初心使命,亦是调解处置的根本遵循,深度契合边境治理“以和安边、以融固边”之核心要义。
和为贵者,核心在于以和平协商方式化解各类纠纷,不激化矛盾、不引发私斗,不搞强权压制、不做简单处置,践行孙武“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至高兵谋,耐心引导双方放下争执、换位思考,化干戈为玉帛,守护互市长期以来形成的和睦交易氛围;止纷争者,强调纠纷处置的及时性,及时受理、快速处置各类交易纠纷,不拖延、不推诿、不敷衍,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杜绝纠纷升级蔓延,保障互市交易有序运转、商贸通途畅通无阻;公为先者,坚守公平公正的核心底线,调解过程不偏不倚、不徇私情,不分内地商贩与蒙古商户,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严格依互市规制与公平原则处置,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平等保障、合理诉求得到妥善回应;融习俗者,充分兼顾蒙汉两族习俗差异与文化传统,尊重双方处事方式与价值观念,避免因习俗隔阂引发新的矛盾,使调解结果更易被双方接受,进而深化蒙汉两族的理解与情谊。
此宗旨既循《孙子·谋攻篇》止戈息争、以和安邦之要义,又承吴子“和众安民、以治为胜”之深谋,使互市纠纷调解始终不脱离“化解矛盾、守护秩序、增进情谊”之初心,不偏离睦邻安边、通利惠民之使命,确保每一次调解、每一项举措,皆合民心、顺民意、促和睦,既化解当下纠纷,又防范未来隐患。
调解核心原则
互市纠纷调解,关乎两族权益、边地安宁,不可率性而为、无序处置,更不可随心所欲、敷衍了事,需以明确严谨之核心原则为依托、为准则。无原则则调解失据、执行无序,终致矛盾激化、乱象丛生,难以实现止争安民、护市安边之核心目标。核心原则有三:公平公正、及时高效、习俗兼顾,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同为调解工作的根本准则,贯穿纠纷受理、调解、处置、归档全流程,契合孙武“明法度、求实效、重情理”之谋略。
公平公正者,要求调解人员始终秉持中立立场,不徇私、不徇情,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被个人情感、私人利益所左右,严格依据互市规制、交易凭证与公平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地核查纠纷事实、梳理纠纷焦点、处置纠纷诉求,确保双方权益平等、诉求得到合理回应,让调解结果经得起双方检验、经得起时间考验;及时高效者,坚守“当日纠纷当日毕”之刚性原则,纠纷发生后立即受理、快速启动调解流程,不拖延、不推诿、不积压,简化不必要的繁琐流程,提升调解效率,避免矛盾因拖延而升级、因推诿而扩大,影响交易秩序与两族情谊;习俗兼顾者,充分尊重蒙汉两族的习俗差异与文化传统,在不违背互市规制、不悖逆官府法度的前提之下,灵活调整调解方式与处置思路,兼顾双方的文化习惯与处事方式,使调解结果更具可行性、认可度,彰显互市“各族相融、共生共荣”之核心理念。
调解处设置与人员组成
调解之效,贵在专机构履职、专业人员处置,无专门调解机构,则纠纷无门可诉、无人过问,矛盾易积少成多;无合理人员组成,则调解难以保证公平、难以让双方信服,终致调解失效、矛盾升级。故需设立专门调解处,明确人员组成与分工协作机制,确保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处置有力有效,契合吴子“明机构、强履职、分权责”之治理理念。
专门调解处设于互市交易场内最显眼、最便捷的位置,临近交易核心区域,便于商户、军民在纠纷发生后快速找到、便捷提交调解申请,避免因寻找调解机构而延误纠纷处置时机;同时专门设立接待人员两名,专人负责受理纠纷申请、详细登记相关信息,包括双方当事人身份、纠纷事由、诉求主张、相关证据等,确保每一起纠纷都能第一时间被知晓、被受理、被处置。调解处人员由卫城官员与蒙古部落首领共同组成,秉持“权责对等、人数均等”之原则,杜绝一方主导、偏袒不公之弊端——其中大同卫得胜口、宣府卫张家口两处核心互市,各设调解人员六名,卫城官员与蒙古部落首领各三名,双方人员地位平等、权责相当,协同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人员需具备四大核心素养,缺一不可:一是公正无私、品行端正,能坚守底线、不徇私情;二是通晓互市规制、熟悉官府法度,能依法依规处置纠纷;三是熟悉蒙汉两族习俗、通晓双方语言,能顺畅沟通、化解隔阂;四是善于沟通协调、懂得换位思考,能耐心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其中,卫城官员侧重依据互市规制、官府法度处置纠纷,把控调解工作的合规性;蒙古部落首领侧重兼顾蒙古习俗、协调部落商户诉求,确保调解工作贴合草原实际,双方协同履职、优势互补,确保调解既合规合理、有章可循,又贴合实际、兼顾习俗,使调解结果公平公正、让双方信服。
调解人员职责
调解人员履职尽责、坚守底线,方能确保调解工作公平、高效、规范,方能真正实现止争安民、护市安边之目标。无明确职责则易出现推诿扯皮、履职不力、敷衍塞责之弊,难以发挥调解工作的核心作用,甚至可能激化矛盾、引发新的纠纷。故需明确调解人员具体职责,建立分工协作、责任到人、闭环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每一次调解都规范、高效、公正,契合孙武“明权责、强执行、求实效”之谋略。
调解人员核心职责有四,层层递进、闭环落实:其一,受理纠纷申请,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主张,细致询问纠纷细节,详细记录纠纷事由、相关证据、诉求要点,梳理纠纷核心焦点,不推诿、不敷衍、不怠慢,确保每一起符合范围的纠纷都能得到及时受理;其二,协同开展调解,卫城官员与蒙古部落首领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依据互市规制、公平原则与蒙汉习俗,向双方当事人宣讲相关规定、剖析纠纷利弊、解读调解原则,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协商,主动达成和解共识;其三,规范处置纠纷,严格遵循“当日纠纷当日毕”原则,及时出具调解结果,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责义务、履约方式与期限,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不留后遗症;其四,归档复盘与隐患排查,详细记录调解全过程、整理调解档案、总结调解经验,定期排查纠纷隐患,为后续调解工作提供参考借鉴,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制止私斗行为,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调解人员需严格恪守调解纪律,坚守公正履职、不徇私情的底线,不得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贿赂、馈赠,不得偏袒任何一方、故意刁难另一方,不得故意拖延调解、敷衍塞责。若出现失职、渎职、偏袒不公、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严厉惩戒,绝不姑息:情节较轻者,取消调解资格、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从严处置、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调解人员履职规范、公正无私,维护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调解范围界定
调解范围明确清晰,方能精准处置、不越权、不遗漏,方能确保调解工作有序开展、高效推进。无明确范围则调解工作无序、权责不清,或出现推诿扯皮、无人处置的情况,或出现越权干预、引发不满的弊端,难以实现调解工作的核心目标。故需明确调解范围、界定调解边界,划清调解与其他处置方式的界限,确保各类交易纠纷皆能精准受理、规范处置,契合吴子“明边界、防乱象、守权责”之治理理念。
调解范围全面覆盖互市所有交易相关的各类纠纷,重点包含四类核心纠纷,做到应调尽调:一是定价与计量纠纷,主要因商品定价偏离互市指导价、计量工具不准、短斤少两、计量方式分歧等引发的各类争执;二是品质与履约纠纷,主要因商品品质不符约定、以次充好、未按约定时间履约、拖欠交易物资、违规毁约等引发的纠纷;三是习俗与言语纠纷,主要因蒙汉两族习俗差异、言语隔阂、沟通不畅、文化误解等引发的各类矛盾;四是其他交易相关纠纷,如商户间摊位占用、物资堆放、交易凭证争议、临时合作纠纷等各类与互市交易直接相关的轻微矛盾。凡与互市交易相关、未引发严重违法犯罪、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纠纷,均纳入调解范围,由调解处统一受理处置。
同时明确排除两类情形,不纳入调解范围,避免越权干预、处置失当:其一,已引发私斗、造成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纠纷,此类纠纷性质恶劣、影响深远,直接移交镇刑司从严处置、依法追责;其二,与互市交易无关的民事、刑事纠纷,此类纠纷按照官府法度、蒙古部落规矩分别处置,调解处不越权干预、不违规处置,确保调解范围清晰、处置精准,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调解流程规范
调解流程规范有序,方能确保调解工作公平、高效、透明,方能避免因流程混乱、操作不规范导致的调解不公、矛盾激化。无规范流程则调解工作混乱、权责不清,难以实现“当日纠纷当日毕”之刚性目标,也难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需确立严格的调解流程,明确各环节步骤、规范操作标准,实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契合孙武“严规范、求实效、明步骤”之谋略。
调解流程分五步有序推进,层层递进、无遗漏、无死角,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规范合规、高效有序:第一步,申请受理。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共同或单方前往调解处提交调解申请,接待人员详细记录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纠纷事由、诉求主张、相关证据,仔细核对纠纷是否符合调解范围,确认无误后,立即安排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不拖延、不推诿;第二步,诉求陈述。调解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诉求,耐心倾听各自的观点与理由,仔细核对交易凭证、计量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全面梳理纠纷核心焦点,过程中不偏袒、不打断、不引导,确保双方都能充分表达自身诉求;第三步,协同调解。
调解人员结合互市规制、蒙汉习俗与公平原则,向双方当事人宣讲相关规定与处置依据,深入剖析纠纷利弊、明确双方权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包容,主动协商和解,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调解方案,供双方参考;第四步,达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耐心引导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履约方式与期限,签字确认后协议立即生效,双方需严格遵守、按时履约;第五步,归档记录。调解人员全面整理调解档案,详实记录调解过程、双方诉求、证据材料、和解协议等相关内容,归档备查,确保每一次调解都有迹可寻、有据可查,为后续复盘总结、隐患排查提供支撑。
若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共识、各执一词,调解人员需依据互市规制、公平原则,结合蒙汉习俗,出具客观合理的调解意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责义务;若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提交卫城官员进一步处置、裁决,严禁双方私下争执、引发私斗,确保调解流程合规、处置有序,不引发新的矛盾与隐患。
调解依据规制
调解之公,贵在有据可依、有规可循,无明确依据则调解无凭无据、处置不公,难以让双方当事人信服,也难以维护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故需确立严格的调解依据规制,明确调解工作的核心依据与优先级,确保调解结果合规合理、公平公正,契合吴子“明法度、守规矩、有依据”之治理理念。
调解依据分为三类,优先级依次递减、层层衔接,确保调解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其一,互市规制,包含商户准入、物价监管、征税标准、交易规范等相关策论的明确规定,此为调解纠纷的核心依据、根本遵循,所有调解行为均不得违背互市规制的相关要求,确保调解工作的合规性。
其二,交易凭证,包含交易协议、征税凭证、计量记录、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交易事实与双方权责的相关材料,此为确认双方当事人权责、化解纠纷的重要依据,调解人员需重点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确保调解结果贴合实际。
其三,蒙汉习俗,在不违背互市规制与官府法度的前提之下,充分兼顾蒙汉两族的习俗差异与文化传统,尊重双方的处事方式与价值观念,灵活调整调解方式与结果,使调解工作更贴合实际、更易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实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调解人员需严格依据上述三类依据开展调解工作,不得随意解读规制、不得偏离核心依据、不得忽视习俗差异,确保每一项调解意见都有据可依、合规合理、贴合实际,既维护互市规制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又尊重蒙汉两族的习俗传统,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让双方当事人信服、让纠纷得到妥善化解,同时彰显互市“包容共生、和睦相处”的理念。
调解时限规制
调解时限明确严格,方能确保调解工作及时高效、不拖延、不积压,方能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避免因拖延导致矛盾升级。无明确时限则调解工作易出现推诿扯皮、拖延积压的弊端,难以实现止争安民、护市安边之目标,也会损害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故需确立严格的调解时限规制,坚守“当日纠纷当日毕”之刚性原则,明确时限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契合孙武“速处置、防蔓延、解民忧”之谋略。
所有纳入调解范围的互市交易纠纷,必须在纠纷发生当日调解完毕、出具结果,不得拖延至次日,确保矛盾不积压、不升级。调解人员接到调解申请后,需立即开展调解工作,简化不必要的繁琐流程、优化调解方式,全力提升调解效率;若纠纷较为复杂、涉及金额较大、双方分歧严重,短期内难以达成共识,调解人员需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说明情况,主动申请适当延长调解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时辰(四个小时),且需报备调解处备案,确保当日内完成调解、出具明确结果,不拖延、不积压。
调解人员需严格遵守时限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若因个人失职、渎职导致纠纷拖延未处置、引发矛盾升级,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调解资格、追究相关责任。若双方当事人故意拖延、不配合调解工作,拒不陈述诉求、不提供相关证据,调解人员可依法出具调解意见、终止调解流程,同时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不得私下争执、引发私斗,否则将按违规行为从严处置,确保调解时限落地执行、不打折扣,切实提升调解工作效率。
私斗管控与惩戒规制
私斗乃互市乱象之祸根、边地安宁之隐患,纠纷发生后若引发私斗,不仅会扰乱互市正常交易秩序、破坏蒙汉两族深厚情谊,更可能引发族群纷争、危及边地长治久安,后果不堪设想。故需确立严格的私斗管控与惩戒规制,明确私斗禁令、细化惩戒标准,严厉惩戒私斗行为,杜绝私斗乱象滋生蔓延,契合吴子“严禁令、肃秩序、强惩戒”之治理理念。
明确私斗禁令,刚性约束、绝不姑息:凡互市范围内的商户、军民,无论因交易纠纷、言语争执、习俗差异等任何原因,均不得私下争斗、聚众斗殴,不得携带兵器、棍棒等凶器进入交易场内,不得因纠纷实施报复、寻衅滋事、恶意挑衅等行为,违者一律按违规行为从严处置,绝不姑息迁就。值守士兵、调解人员、监管官员,在日常巡查、调解过程中,发现私斗行为,需立即上前制止、控制局面,疏散围观人员,避免事态扩大、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同时及时登记相关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惩戒标准明确细化,分级处置、以儆效尤:初次私斗、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且主动认错悔改者,杖五十,予以书面警告,责令双方当事人提交悔过书,同步由调解处调解处置相关纠纷,督促双方达成和解;私斗造成轻微人员伤亡、少量财产损失,情节较轻者,杖五十,责令赔偿相关损失,取消商户交易资格、逐出互市,终身不得再次准入;私斗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或聚众斗殴、煽动族群矛盾,情节恶劣者,杖五十后,移交镇刑司从严处置、依法追责,终身禁止参与互市交易,同时公示处置结果,在互市范围内广泛通报,以儆效尤,警示所有商户、军民不得私斗,坚守和睦相处、理性维权的底线。
调解与监管衔接
调解非孤立而行、孤军奋战,需与互市监管、商户准入工作深度衔接、协同发力、同频共振。监管是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准入是调解工作的基础前提,若三者衔接脱节、各自为战,则纠纷易滋生蔓延、调解难落地见效,难以实现互市长期有序运转、长治久安。故需明确调解与监管衔接之规制,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准入有告知、监管有排查、调解有支撑,契合孙武“协同发力、固长效、防隐患”之谋略。
准入环节,调解人员需全程参与商户准入核查工作,在核查过程中,向拟准入商户详细宣讲调解规制、私斗禁令、调解流程与惩戒措施,明确告知商户,交易过程中若发生纠纷,需通过调解处规范处置、严禁私斗,让商户在准入之初便知晓调解底线、坚守和睦原则、明确维权路径;对有私斗、恶意引发纠纷、失信违约等不良记录的商户,准入时从严核查、从严把关,情节严重者直接取消准入资格,从源头防范纠纷与私斗乱象滋生。
监管环节,物价官、值守士兵、征税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密切关注商户交易情况、言行举止,及时发现潜在纠纷、苗头性矛盾,主动介入引导、化解于萌芽状态,避免矛盾升级蔓延;对巡查中发现的私斗行为,立即制止、控制局面,及时移交调解处或相关部门处置;调解处将调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如短斤少两、违规定价、以次充好、失信违约等),及时移交监管官员依法处置,实现监管与调解同频共振、协同发力,形成“排查—介入—调解—处置”的闭环管控机制,全方位守护互市交易秩序、化解各类矛盾隐患。
调解常态化排查规制
调解之效,贵在防患未然、主动介入,而非被动应对、事后补救。无常态化排查机制,则纠纷易滋生、难发现,被动调解难以从根本上维护互市和睦秩序、化解矛盾隐患,也难以实现边地长治久安。故需确立调解常态化排查规制,明确排查频次、范围、内容与责任,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将矛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契合孙武“防患未然、止争于未发”之至高谋略。
排查工作实行“分片负责、专人牵头、全程留痕”之原则,将互市交易场划分为若干责任区域,每一个区域安排一名调解人员、一名值守士兵与一名监管官员,组成专门排查小组,明确排查责任、细化排查任务,确保每一片区域、每一户商户、每一笔重点交易都有专人负责排查、专人负责跟进。排查频次分为两类,兼顾日常与重点:日常排查每日不少于两次,全面覆盖所有商户、交易区域与交易环节,重点排查定价分歧、言语争执、摊位矛盾、计量争议等潜在纠纷隐患,做到全覆盖、无死角;重点排查每周开展一次,聚焦大额交易、易引发纠纷的商品(如粮食、皮毛、茶叶、农具等),重点排查交易履约情况、计量精准情况、商品品质情况,精准防范各类纠纷滋生。
排查过程中,排查小组需主动与商户、军民沟通交流,耐心倾听其交易过程中的困难与诉求,及时发现潜在纠纷隐患,主动介入引导、调解化解,避免矛盾升级蔓延;对排查中发现的易引发纠纷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及时梳理总结、分析成因,优化调解举措、加强宣讲引导,从根本上减少纠纷滋生;同时建立排查台账,详细记录排查情况、隐患问题、处置结果,实现排查工作全程留痕、闭环管理,以常态化排查筑牢互市和睦防线、守护边地安宁。
调解长效优化机制
调解之策,非一成不变之僵规,需随互市发展、纠纷变化、民情需求,不断优化完善、与时俱进。无长效优化机制,则调解规制易滞后于实际需求,难以应对各类新问题、新纠纷,难以实现调解工作的长效化、规范化。故需建立调解长效优化机制,做到因势而变、精准施策、持续完善,契合吴子“因势而变、求长效、固根基”之治理理念。
每季度由调解处牵头,联合卫城官员、蒙古部落首领、商户代表,召开调解工作座谈会,全面梳理当期调解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认真倾听商户与军民反映的诉求与建议,深入分析纠纷类型、特点与成因,总结调解工作中的经验做法、补齐工作短板,针对性优化调解流程、调解方式与惩戒措施,确保调解规制贴合互市实际、贴合民生需求、贴合边地治理要求。针对蒙汉习俗差异引发的共性纠纷、突出纠纷,专门组织双方代表共同协商研讨,制定更具针对性、更贴合双方习俗的调解方案,兼顾双方文化传统、化解文化隔阂,提升调解工作的认可度与实效性。
同时,建立调解成效评估机制,每月对调解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综合研判,重点评估纠纷调解率、及时率、双方满意度、隐患排查率等核心指标,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排查力量、优化人员配置,加强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其沟通协调能力、纠纷处置能力与合规履职能力。此外,加强调解与私斗禁令的宣讲力度,每季度开展一次和睦交易宣讲活动,通过张贴告示、现场宣讲、商户座谈等方式,引导商户、军民自觉遵守调解规制、杜绝私斗行为,主动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形成“调解有力度、纠纷有化解、私斗有禁令、和睦有氛围”的良好局面,推动调解工作长效化、规范化发展,为互市长效运行、蒙汉两族相融共生提供坚实保障。
结语:循《孙子?谋攻篇》“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之至理,承吴子 “和众安民、以治为胜” 之深谋,专论边境互市纠纷调解之策。凝十二论之精要,明调解之宗旨,定处置之原则,设专门之机构,立专职之人员,划调解之范围,规处置之流程,明裁决之依据,限时限之要求,禁私斗之乱象,促部门之衔接,推常态之核查,固长效之根基。
互市之睦,始于止争;蒙汉之谊,成于包容;边地之安,源于和洽。今以互市纠纷调解之策为纲,以专门调解处为依托,以卫城官员与蒙古部落首领协同调解为支撑,秉公平公正之准,顾蒙汉习俗之异,以严厉惩戒为保障,以常态化排查为防线,全方位筑纠纷化解之屏障。
每起纠纷,皆依理循情而断,耐心听双方诉求,细核交易凭证,既守互市规制之严,又顾各族习俗之殊,不偏不私,不敷不拖,确保每次调解皆显公允,解嫌释怨。使分歧于协商中消弭,矛盾于包容中化解,情谊于和解中深化。
调解处内,卫城官员与蒙古部落首领共职同心,怀 “和众安民” 之念,秉 “不战而屈人之兵” 之旨,耐心听商户诉求,细核交易详情,合互市规制与蒙汉习俗,温和而坚引双方和解,护双方权益,全蒙汉情谊。
交易场内,值守士兵与监管官员巡查不辍,坚守岗位,防患未然,及时排查潜在纠纷,止争执于未萌,绝私斗之乱象,护互市之序。
商户之间,诚信交易,和睦相处,偶有分歧,主动求诸调解,无争无斗,无嫌无隙。每声协商皆含包容,每次和解皆凝情谊,处处皆彰和睦,共筑 “诚信交易、和睦共处、共生共荣” 之佳境。
此法行之,必使诸般纠纷皆得速解,每次调解尽显公平,私斗乱象无所遁形,互市秩序井然。蒙汉商户于和睦中安心经营,共享互市之利;边地军民于包容中共守安宁。